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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出租银行卡赚取零花钱,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入”的工作很可能将自身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基本案情: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8日,胡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会被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的某银行卡交于他人使用,并在他人进行转账时配合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期间入账金额为387848.85元,其中243000元经查实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涉及全国各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起,后被转移支付,胡某非法获利2000元。
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胡某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鉴于被告人胡某系从犯,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西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约和监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起网络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及相关证件,切勿因为一时的贪念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陷入电信诈骗“帮凶”陷阱。同时,对于发现的网络犯罪行为,我们也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冯占华 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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