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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今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

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这一决议,邀请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宏才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许宏才在会上表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务院提出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议案提出,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为便于操作、尽早发挥政策效用,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

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2万亿元增加到35.52万亿元。财政部拟定了2024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调整方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国务院提出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保障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支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

许宏才指出,议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将按程序尽早下达分地区限额,地方政府将依法做好债券置换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标签: 债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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